山东大学章程
山东大学前身是1901年创办的山东大学堂,先后历经私立青岛大学、省立山东大学、国立青岛大学、国立山东大学、山东大学等历史时期。1951年,与华东大学合并。1997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序列。2000年,山东大学、山东医科大学、山东工业大学合并成立新的山东大学。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山东大学以“为天下储人才,为国家图富强”为办学宗旨,以“学无止境,气有浩然”为校训,弘扬“崇实求新”的校风,践行“为国育贤”的理念,追求卓越,只争朝夕,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山大风格”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发展道路,努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应有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山东大学,简称山大。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简称SDU。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学校在威海市、青岛市设立校区。威海校区地址为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对外称山东大学(威海),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 Weihai。青岛校区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滨海路72号,对外称山东大学(青岛),英文名称为Shandong University, Qingdao。
学校可视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校址。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探求科学真理,服务社会发展,引领文明进步,致力民族复兴。
第五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开展国际学生教育,推进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 学校以学生和教师为主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重要使命,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的,持续推动内涵式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建。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需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评估和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九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学校发展有建议权与监督权,并对学校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国家战略需要、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和培养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制定教学计划,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开展人员选聘、晋升和解聘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招收学生,并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规实施奖惩,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向学生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依法向卓越的学者和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六)依法管理、使用举办者和共建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校资产。
(七)依法与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合作与交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依法接受举办者、共建者、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四)确保学校办学效益不断提高,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五)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科技和信息支持。
(六)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不断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保障体系,为在学习、生活和就业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八)依法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教职工、校友
第一节 学 生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主体。
第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各种奖励或资助,完成规定学业并达到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地获得在国内外交流、学习、深造,以及学校科研资助等发展机会。
(四)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诚实守信。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用设备和设施,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传承“家国情怀、担当精神、崇实品格、创新素养”的山大基因,为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良好指导和服务,致力于培养最优秀的本科生和最具创造力的研究生。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和研究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 教职工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地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
(四)公平地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和申请救济。
(七)聘约规定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关心和爱护学生。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聘约规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建立教职工荣誉体系,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违规违纪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保障教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学校支持教职工职业发展和自我完善,为其提升岗位技能及综合素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对教师实施带薪学术休假制度。
第三节 校 友
第二十四条 校友是指与学校相关的下列人员:
(一)在山东大学(含前身)学习并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
(二)曾在山东大学(含前身)工作的教职工。
(三)曾在山东大学(含前身)兼职的专家。
(四)获授山东大学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荣誉体系,向为学校及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校友授予“杰出校友”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山东大学校友会,并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和指导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
山东大学校友之歌为《我的山大我的家》(词/韩军,曲/戚建波)。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终身学习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荣誉,维护学校的声誉,弘扬“凡我在处,便是山大”的优良传统,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第四章 学校组织结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以及校区组成。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中心等,以上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置跨学科的研究院、研究中心等学术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
(一)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单位,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三)根据生活服务、学生实习、学科发展等需要设置附属单位,为教职工、学生和学校发展提供后勤保障及其他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校区是山东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共产党山东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筹布局、一体发展的原则开展工作。
校区管理采取条块结合模式。分别设立党的组织和行政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具体开展校区的党政工作和办学活动,落实学校的决策和部署。
第三十三条 威海校区、青岛校区设立校区党工委作为学校党委派出机构,代表学校党委履行校区管党治党、办学治校责任。校区行政班子在校区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校区通过党工委会议、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的形式对有关事项进行决策。
齐鲁医学院可以参照校区的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党的组织和行政管理机构,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如附属医院、山东山大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出版社、苏州研究院、深圳研究院等,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依法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凝聚全校力量推动学校实现内涵式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三)负责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领导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维护校园政治稳定和安全,推进大学文化建设。
(四)审议确定学校发展战略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办学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六)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培养、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七)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学术组织以及工会、团委、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
(八)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战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团结带领党外知识分子为学校事业发展共同奋斗。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九)法律、党内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办学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材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以及后勤、基建、产业、医院及安全保卫等工作。
(三)拟定学校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负责教师的管理;组织制订招生方案,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提出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六)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及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监督体系。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国家监委驻山东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责。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
学校党委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定期向党委全会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全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聚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二条 学校制定党政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规范学校决策过程,会议决策严格执行议事规则。
第三节 学院管理体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推进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设置院内机构,负责院聘岗位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四)制定本院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院学生教育与管理,对本院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七)负责组织本院社会服务活动。
(八)组织本院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执行学校决定的其他任务。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落实,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能。
学院党委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大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等学术机构,根据学校规定,享有与学院同等或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四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四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授治学,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营造崇尚学术、尊重学者、关爱学生、淳化学风、光大学统的良好学术生态,建设卓越学术共同体,促进学术繁荣发展。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校、学部、基层三级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
学校和基层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人才工作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科技伦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在本级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学术审议、学术评价、学术咨询、学风维护等职责。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负责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和撤销工作,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节 民主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尊重师生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校园建设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提案情况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而未获通过的,不得实施。
学校全面推行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组织领导,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会)是学校与学生相联系的桥梁,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中国教育工会山东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统战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成员立足本职岗位为学校事业进步发挥优势作用。
第五十八条 共青团山东大学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团员合法权益、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五十九条 山东大学妇女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妇联组织领导下的女性教职工、女学生自愿参加的组织,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维护妇女权益,团结、引领女性教职工、女学生在学校改革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节 咨询机制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开展咨询工作。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校领导、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以及群团组织和有关单位的代表等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
学校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加强民主监督、密切联系社会、争取各方支持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其主要职责是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咨询建议,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推动学校与社会合作,拓展办学资源,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理事会成员由政府、学校以及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各方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
学校理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资产、财务和后勤
第六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等。
山东大学校名(含外文名、现用名、曾用名、简称、别称等)、学校所有的注册商标、服务标记、标志性物品、建筑名称及图形等,属于学校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十三条 学校财务是包含办学资金筹集、配置、使用、监督管理的体系。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财务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多渠道依法筹集办学资金,建立完善学校办学成本分担机制。
学校经费依法用于事业发展,注重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运行安全,严格国有资产管理,防控各类经济风险。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履行审计职责,并接受国家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依国家有关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
教育基金会的宗旨是,通过吸收接纳海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捐助,支持和推动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案、校史馆、博物馆、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平安校园。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校徽为群山和海面与象形山大二字的融合,加上校名的中英文形式组成。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主色调为:山大红,色值为:C26、M100、Y100、K28。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校旗为山大红的旗面,其上为校徽与“山东大学”标准字体的组合。
第七十条 学校的校歌为《山东大学校歌》(词/成仿吾原作〈集体修改〉,曲/郑律成)。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公历10月15日。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网址为http://www.sdu.edu.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